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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4********,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附**号。2020年9月28日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安区花园星城经济房7栋2单元底楼楼道,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价值2764元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窃。

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老四医院停车场摩托车停放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石某某价值2113元的红、白色相间的“珠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020年9月2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济公村2组公路,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甲、邹某某价值2240元的红色“倍特”、白色“玉骑玲”电动自行车推至自贡龙盛世纪仿真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内藏匿。

2020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凉水井路122号西侧空坝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乙价值3193元的“小刀”牌电动三轮车推至家中。

2020年10月28日下午,张某某在大安街坤哥摩托车维修部取“小刀”牌电动三轮车时被民警现场查获。上述五辆被盗电动车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多次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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