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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旺某某人,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7时18分许,被害人余某某与李某某使用余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为62179965700********)在旺某某三江镇邮政银行靠近营业厅的ATM机上取款之后,随即离开,未将该银行卡从ATM机内取走。此时,排队等候的被告人张某某上前取款,发现ATM机上的银行卡后,从该银行卡取走现金5000元人民币,并将该银行卡拿走。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取走的5000元现金及银行卡退回公安机关,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杰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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