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晚,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广安区方坪乡五朝街维尼亚网吧外,将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一件棕黄色内衣盗走。
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又在该处将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一件灰黑色内衣盗走。
2019年4月下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广安区方坪乡镇府对面的邓氏宫府菜饭店旁,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件粉红色内衣盗走。二日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处又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件黑色内衣盗走。
2019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广安区方坪乡楠木村被害人诸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外,将被害人诸某某晾晒的一件黑色女士内衣盗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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