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居委会****号之**,无业。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杜某某与丈夫张某乙因资金紧张,想办理贷款周转,2020年9月17日上午,二人在张某乙妹夫赵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办贷款的被告人张某甲(化名“许某某”),下午14时许,杜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张某甲一起到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三段319号广信大酒店二楼利兹堡茶楼一卡座尝试网上贷款,期间张某甲为杜某某提供了多种贷款选择,杜某某都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直至下午17时许,张某甲见被害人杜某某仍未作出贷款决定,其因无生活来源,张某甲遂趁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杜某某的身份信息在“*****”APP上贷款人民币15000元,贷款成功后,张某甲立即通过微信扫码形式将放款到杜某某银行卡上的15000元转入其微信账户,删除“*****”APP,将手机归还杜某某。张某甲陆续将微信中15000元转账到其使用的一工商银行卡内并提现,后离开广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无前科,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林林

检察官助理:杨鑫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