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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三台县潼川镇下南街**号何某某所经营的无名茶楼内,趁被害人何某某打扫卫生之机,秘密盗走何某某放在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盗现金人民币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5.其他文书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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