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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室)。200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市道里区**街**号**水果店内,趁周围无人之机,将售货员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的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568元盗走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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