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6〕33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家园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16年1月10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文街22-4号门前,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轮电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6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洁净街11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轮电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盗走。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检举,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月10日9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6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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