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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粉刷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号,现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邦成,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11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欧某某位于和某某巴音布鲁克镇巴西里克村147号房内粉刷墙面时,趁屋内无人之际将房内地上一枚金手镯装进自己衣兜带回住处藏匿。同年5月31日23时,被害人欧某某报案。次日16时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上缴涉案赃物金手镯一枚。案发后被盗金手镯发还被害人欧某某,经鉴定,被盗窃金手镯重36.609克,价值15559.25元。欧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易

检察官助理:赵莉娜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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