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48********,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6时许,在舒兰市**镇**村**社关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从铁杖子缺口进入院内,从北侧房门进入室内,用刀具割断连接线,盗窃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及配套的瑞达视讯硬盘录像机各一台准备自用,存放在**镇街内**营业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照片、户卡信息等;2.证人某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物价鉴定;6.勘验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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