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达家沟村某某屯**组,现住址同上。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德惠市中央街某某服装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踏迪牌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倒卖后获利人民币400元。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德惠市中央街与七道街交汇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新大洲牌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倒卖后获利人民币500元。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德惠市三中央街某某水果超市旁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所有的小刀牌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倒卖后获利人民币500元。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德惠市某某超市后居民区盗窃被害人季某某所有的淡青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倒卖后获利人民币500元。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德惠市四道街某某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巨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倒卖后获利人民币500元。该车辆型号不明,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其到案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四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民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说明;
3.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电动车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辉
检察官助理:丛琦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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