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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20年6月27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2020年12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后门口,窃得田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袋大米。

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路桥区**街道**村**街**号后门口,窃得林某某放在该处的两个煤气瓶、一个不锈钢罐等物。

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路桥区**街道**村**路**号后门口,窃得刘某甲放在该处的一个煤气瓶。 

2020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路桥区**街道**村**小吃门口,窃得刘某乙放在该处的一个煤气瓶。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田某某125元、林某某500元、刘某甲200元、刘某乙1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林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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