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到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东环大道**号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鲜果巴巴水果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10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盗走店内4个火龙果。

2.2020年11月11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盗窃店内4个芒果。

3.2020年11月16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盗窃店内2袋松子(重约6斤)。

4.2020年11月17日17时许,张某某盗窃店内1袋松子(重约2斤)、2盒螺蛳粉。在离开水果店后即被姜某某发现当场抓获并报警。经估价,2盒螺蛳粉价值人民币4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姜某某人民币1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