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到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东环大道**号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鲜果巴巴水果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10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盗走店内4个火龙果。
2.2020年11月11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盗窃店内4个芒果。
3.2020年11月16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盗窃店内2袋松子(重约6斤)。
4.2020年11月17日17时许,张某某盗窃店内1袋松子(重约2斤)、2盒螺蛳粉。在离开水果店后即被姜某某发现当场抓获并报警。经估价,2盒螺蛳粉价值人民币4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姜某某人民币1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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