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邓某某租住的位于博罗县福田镇火烧园出租屋内等候邓某某回来,直至凌晨邓某某仍未归来,张某某一气之下将邓某某放在出租屋内的一个小背包偷走,小背包内有黄金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几张银行卡等物品。作案得逞后,张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500元占为己有,通过POS机将邓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6032元刷走,将邓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541元刷走,后张某某将邓某某的小背包、银行卡及黄金项链放到福田镇德森广场门口02号柜05号箱里并通知邓某某过去取回。2019年10月29日,邓某某在民警的陪同下去到以上地址将小背包取回,但未发现有黄金项链在内。2020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在在博罗县福田镇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玉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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