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424231956********,汉族,文盲,收废品,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委托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同年12月29日和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先后三次至本市雨花台区和峰南岸小区工地地下车库处,盗窃被害单位江苏仁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于施工的钢铁水管、弯头配件。经计算,被盗财物价值约人民币1085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购销合同提货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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