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在京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周某某(男,吉林省人)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东区**号楼**车店门前的黑色奔驰牌汽车(车牌号:京GP****)内,窃取财物,窃得两盒烟。
2020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男,河北省人)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旗**路与**旗**路交叉口、**街道**小区门脸房**号旁边的白色福特牌全顺汽车(车牌号:京PY****)内,窃取财物,窃得人民币1720元,伊利牌牛奶一箱。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附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十张。释放证明书(存根)((2019)北团二释字第0658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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