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4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店,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间先后6次盗走该店玉兰油化妆品、美加净润唇膏等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59.04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秋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