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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6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镇农民,住该镇**村**社**号。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2014年1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战略先锋”网吧门口,趁卢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卢某某的银行卡后,在上述路段和平饭店楼下“华视眼镜店”内用该卡刷卡消费400元,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农业银行从该卡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谅解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超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陇

2014年5月4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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