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6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镇农民,住该镇**村**社**号。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2014年1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战略先锋”网吧门口,趁卢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卢某某的银行卡后,在上述路段和平饭店楼下“华视眼镜店”内用该卡刷卡消费400元,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农业银行从该卡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谅解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超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陇
2014年5月4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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