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住会昌县**镇**街友好酒店对面。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盗窃财物而寻找作案目标,骑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来到位于会昌县麻州镇的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州支行门口,看见被害人刘某某把1万元现金放进刘某某所骑电动车的后尾箱里后驾车离开。张某某便骑着摩托车尾随刘某某来到该镇某购物广场麻州分店门口处。在刘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该店大门外左侧处并进入该店购物时,张某某趁机用螺丝刀撬开刘某某电动车的后尾箱,将里面的1万元现金盗走,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之后,张某某将盗窃所得的其中6000元交给其妻子彭某某,其余4000元被张某某个人消费使用。
当天,被害人刘某某向会昌县公安局麻州派出所报案。会昌县公安局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某将被盗的1万元全部退赔给刘某某,刘某某表示对张某某予以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现金、摩托车等物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退赔了被盗财物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福平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侦查机关扣押的摩托车一辆、头盔一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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