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0********,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村,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是五常市**米厂的同事,偶然看到许某某操作手机得知许某某微信转款密码,于2020年3月30日16:26:28趁许某某不备,取得许某某手机,通过许某某手机微信操作向其微信号“**”转款10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30日16:26:36向其微信号“**”转款2000元人民币转款后张某某删除许某某微信中的转款记录及手机通知记录;利用该手段于2020年4月2日12:05:50向其微信号“**”转款9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9日14:33:23向其微信号“**”转款9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9日14:35:38向其微信号“**”转款300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4,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在五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银行流水、谅解书等;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