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村**队**号,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道**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楼道内,利用为被害人赵某某搬家之机,盗窃其首饰盒内的金大福金条一块,藏于楼道内墙壁网线洞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军
检察官助理:周 浩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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