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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5********,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弥勒**医院住院楼肝胆外科9楼9床病房外,趁被害人韩某某离开病房之机进入病房内,将韩某某放在床头处衣服包内的7930元现金及一部红米牌智能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红米牌智能手机2020年5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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