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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6********,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镇**村委会**村**组,现住蒙自市**出租房。2020年6月28日因涉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个旧市卡房红凌商场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被害人杨某某随即发现并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两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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