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某某**镇**村。2019年6月2日,因盗窃被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二十余次从乌某某图克镇**矿业**一处项目部盗窃废铁,并将所盗物品藏匿于**矿业东侧500米处的沙柳林内。经乌某某价格认定局对张某某所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张某某所盗窃的废铁的价格为2609元。案发后,张某某所盗废铁已全部追回,并向**一处项目部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受案登记表;3.户籍信息;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及照片;8.扣押清单及照片;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0.视听资料;11.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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