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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云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区40号楼1单元501室。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25日释放。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新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云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云雷因生活拮据,其来到**煤矿盗窃浴池更衣室,趁人无人看管之际,用手拽开四个薄铁皮更衣柜,盗窃vivo-X20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550元)、华为畅享-9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600元)、长虹-H958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100元)、现金人民币917元。张云雷将盗窃所来的vivo手机、长虹手机以人民币415元在新兴区卖给他人,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张云雷因没钱想要盗窃,其来到七台河市**煤矿浴池更衣室,趁无人看管之机,用手拽开两个更衣室铁皮柜,盗窃柜内OPPO-R17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1100元)、VIVO -X21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750元),两部手机被张云雷在新兴区以人民币三百元卖给他人,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云雷共盗窃两起,盗窃价格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017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云雷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天津黄海路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周立波、包忠学、张华民、赵东帅、李锋等人陈述;

3.被告人张云雷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张云雷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简易程序建议书;

3.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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