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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1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路过青冈县**镇国税局对面的**店,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店门口的一辆蓝色弯梁自行车偷走,后张某某将偷来的自行车以3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卖给青冈县**镇居民樊某某。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弯梁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路过青冈县**镇**书店附近,将被害人邸某某停放于**书店附近的一辆蓝色带黑色车筐自行车偷走,后张某某将偷来的自行车以12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经被害人证实,被盗自行车现价值约人民币200元。

3、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路过青冈县**镇**服装商店,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于**服装商店门前的黄色折叠自行车偷走,后该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色折叠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元。

4、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青冈县**镇**熟食店旁边的**小面包店购买食品,趁面包店老板被害人符某某及其妻子不注意,将符某某妻子放置于柜台充电的一部乐视X**0手机偷走,后在张某某再次路过**小面包店门口时,该部手机被符某某要回。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

5、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路过青冈县**镇**市场对面被害人李某某出售零散货物的摊位时,欲趁着摊位前人流众多之机,将摊位上23条男士内裤偷走,被李某某当场抓住。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23条男士内裤共计价值人民币115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盗窃5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5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魏某某、邸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樊某某证言;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丛磊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11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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