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7********,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王某某驾驶长安牌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村**洗矿场盗窃1个变压器,拆开后发现是铝芯而将变压器丢弃于现场。经鉴定,该变压器价格为6175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王某某驾驶东风牌面包车窜到黄平县**乡**村**组**公路边搅拌场,盗得雷某某停放于此的农用货车和铲车上的4个电瓶、1台切割机、1个水泵、70米的铜芯电线、一桶柴油、一套修车工具,共计价格19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以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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