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6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农场**村**号,住洪湖市**农场**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流窜于麻城市城区附近,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累计1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 年 11 月 29 日凌晨 10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宋家河村三组熊某某家中,将一楼厨房纱窗拆下后进入熊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家中的现金 5700 元。
2、2018 年 3 月 14 日 3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宋家河村三组宋某某家中,翻墙入室进入宋某某家中后,盗走被害人宋某某家中现金1000 元。
3、2019 年 5 月 15 日 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万唐家湾唐某甲家中,采用搭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唐某甲现金 2000 元。
4、2019 年 5 月 18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万唐家湾唐某乙家中,采用搭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唐某乙现金 2000 元。
5、2019 年 6 月 8 日 3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河东大道肖某甲家中,采用搭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肖某甲现金 12000 元。
6、2019 年 6 月 8 日 4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河东大道 177号肖某乙家中,采用搭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肖某乙现金 10000 元。
7、2019 年 7 月 9 日 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望城岗社区社区陈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条价值 6000 元的黄金项链和一个价值 2000 元的金坠子。
8、2019 年 7 月 27 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河东开发区周某某家中,采用搭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现金 1900元。
9、2019 年 12 月 2 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袁家窑吴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现金 7260 元和一条 价值4200 元的黄金项链。
10、2019 年 12 月 5 日 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万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万某某现金 1000 元。
11、2019 年 12 月 7 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鼓楼办事处张家湾 68 号冯某某家中,采用搭梯爬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走被害人冯某某挎包内的现金 100 元。
12、2020 年 4 月 25 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麻城市黄狮岗社区毛家墩毛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现金 7000 元。
13、2020 年 4 月 29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麻城市凉亭社区张家湾程某某家中,采用搭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走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现金 19656 元。
14、2020 年 5 月 2 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鼓楼王家岗社区十一组王家上垸袁某某家中,在采用搭梯爬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走被害人袁某某家中现金 1600 元。
15、2020 年 5 月 2 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丁家园 156号周某甲家中,在左侧厨房的墙上采用搭梯爬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走被害人周某甲家中现金 100 元。
16、2020 年 5 月 13 日 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周家湾刘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现金 3100 元。
17、2020 年 5 月 17 日 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上唐家湾唐某丙家中,在其后墙上采用搭梯爬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走被害人唐某丙现金 500 元。
18、2020 年 5 月 19 日 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万家楼杨某某家中,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和现金 2700 元。
19、2020 年 5 月 19 日 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万家楼贡某某家中,在屋后面墙上采用搭梯爬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二楼,盗走被害人贡某某家中一部小米 7 手机和现金 1000 元。
20、2020 年 5 月 22 日 3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丁家湾罗某某家中,在墙上采用搭梯爬梯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现金 100 元。
21、2020 年 5 月 24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凉亭社区郑家湾任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任某某现金 8800 元和两条黄鹤楼香烟。
22、2020 年 5 月 24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凉亭社区郑家湾鲍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鲍某某现金 800 元。
23、2020 年 5 月 27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麻城市鼓楼办事处王家湾张某甲家中,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现金 6400 元。
24、2020 年 5 月 31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麻城市鼓楼办事处丁家园丁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丁某某现金 3730 元。
25、2020 年 6 月 8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鼓楼办事处河东大道李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现金 10000 元和黄金手镯一个。
26、2020 年 6 月 17 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夹塘埂何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现金的1490 元和软黄鹤楼香烟5 包。
27、2020 年 6 月 23 日凌晨 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桃园社区周家垸周某乙家中,盗走被害人周某乙家中现金 5000 元。
28、2020 年 6 月 19 日凌晨 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桃园社区周家垸冯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现金 1000 元。
29、2020 年 6 月 16 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凉亭社区十一组 5号余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家中现金 1000 元。
2020年7月21日,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被告人张某某DNA分型输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进行同一认定比对查询,结果与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的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7120600007的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宋家河社区熊某某家被盗案现场提取的矿泉水瓶、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8033000010的2018年3月15日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宋家河社区三组上垸15号宋某某家被盗案现场提取的袜子、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91219000002的2019年12月07日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凉亭社区张家湾68号入室盗窃案现场提取的地面可疑血痕、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20060400015的2020年5月19日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凉亭社区万家楼10组杨某某家入室盗窃案现场提取的衣物样本PP18D系统的18个STR基因座分型均一致。经复核,认定同一。
2020年8月24日,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有“心境障碍-躁狂”病史,在本案期间处于缓解期,在本案中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宋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等29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11月11日
附:
1、张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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