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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楼**单元401户,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货运站内的**分拨中心,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窃取一包裹内黄金饰品97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19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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