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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长安区引镇白道峪村,发现李某某农家乐地里种植的花卉树木无人看管,遂产生偷挖树木的想法。于是张某某先后两次在每天早上天未亮时,独自一人携带自家推车、䦆头、铁锨等工具,窜至农家乐地里趁四周无人,将桂花、南山竹等树木挖出,装上推车运回自己家里栽植。四五天后,张某某与同村董某某再次到李某某农家乐地里以同样的方式偷挖桂花、南山竹、紫薇等树木。后经核实被告人张某某盗取花卉树木紫薇树共2株、桂花树共5株、南山竹树共3株等,经长安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树木价格为1506元。

二、202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电信智慧社区服务站”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放在柜台上充电的VIVO-X21手机偷走。后经长安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252.53元。

三、2020年7月16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营沟村一组安某某家门口,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安某某放置在家门口的环卫三轮车骑走,当骑行至杨庄街道时恰好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并报警。后经长安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燕妮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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