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烧烤店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将停放在**麻将机专卖店门前的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

2、2019年0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将停放在**广告店门前的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3、2019年0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于在阿克苏市**广告装饰店门前将一辆电动车内的6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4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于在阿克苏市**路将停放在**理发店门前的一辆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5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居民点将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6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林场**队足浴店门前将一电动车内4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7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单行道出口对面的**炒货店门前将一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8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印刷厂家属院**单元门前将一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4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9937****;

2.案卷三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