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路**烧烤店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将停放在**麻将机专卖店门前的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
2、2019年0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将停放在**广告店门前的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3、2019年0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于在阿克苏市**广告装饰店门前将一辆电动车内的6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4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于在阿克苏市**路将停放在**理发店门前的一辆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5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居民点将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6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林场**队足浴店门前将一电动车内4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7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单行道出口对面的**炒货店门前将一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8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阿克苏市**印刷厂家属院**单元门前将一电动车内5块电瓶盗走,之后变卖,案发后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4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9937****;
2.案卷三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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