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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街**委**组,现住镇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镇赉县**局科员。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21时许,明知**乡**村西南五百米处**内的**土属于**乡**村集体所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仍雇佣铲车、翻斗车在该土坑内盗窃**土1366.7立方米向外出售。后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某盗窃**土市场价值人民币27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证明、证明、土方进料台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权属证明、才力村集体其他草原平面图;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甲、程某某、贾某某、陈某乙、常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常某乙、肖某某、阚某某、王某丙、王某乙;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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