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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被害单位江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2020年5月20日至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收购废品的王某某带至镇江新区**镇**农业公司产业园D4大棚附近,由王某某拆除废旧钢管并收购,先后4次窃得**农业公司钢管共计1332公斤,得赃款共计76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经鉴定,被盗的钢管价值共计2664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窃得**农业公司钢管84公斤,销赃得款60元,已被挥霍。经鉴定,钢管价值168元。

二、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窃得**农业公司钢管550公斤,销赃得款200元,已被挥霍。经鉴定,钢管价值1100元。

三、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窃得**农业公司钢管540公斤,销赃得款300元,已被挥霍。经鉴定,钢管价值1080元。

四、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窃得**农业公司钢管158公斤,销赃得款200元,已被挥霍。经鉴定,钢管价值316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志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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