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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铜仁市碧江区***路口的**超市内,趁超市员工不注意躲藏至一空的柜台里面。当日23时许,张某某待超市员工全部都离开后开始实施盗窃,先在超市内的手机柜台处盗窃了十部新手机(十部手机品牌及型号分别为OPPOA5、OPPOA8、VIVOY9S、VIVOS5、HONOR20青、HONORPLAS3、HONOR9A、OPPOA91、华为麦芝8、华为畅享10PLAS,十部手机进货价共计12800元),又在旁边的柜子被盗走80余元现金;后在超市内烟柜处盗窃了七条香烟及五包香烟(香烟型号、数量如下:一条硬芙蓉王、一条小国酒香贵烟、一条富贵贵烟、两条行者贵烟、两条硬贵烟、五包千里江山天子烟,被盗香烟进货价共计2069.16元),又在旁边的柜子内盗走400余元现金。盗窃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于次日凌晨4时许乘坐K775火车逃离碧江区,在火车上被乘警抓获,并被扣押了盗窃的手机、香烟及剩余的176元现金。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534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饶永燕

                                               检察官助理 王双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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