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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新嘉坡美食城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醉酒之机,窃取王某某放在手提包内的苹果手机一部、戴在手上的阿玛尼手表一块,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被盗的手表价值人民币720元。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手机、手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A某某、胡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838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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