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7年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趁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给李某某儿子微信转账时记住了李某某的微信转账密码。2020年9月11日,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在使用李某某的手机时,趁李某某不备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李某某微信账户里的人民币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中,每次1000元,共2000元;
2.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家中实施盗窃,被返回家中的王某某发现,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保证书后王某某让其离开。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长源宾馆**号房间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刑事判决书、手机转账截图等书证;3.指认笔录;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辨认现场、现场勘查等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