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冉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9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5日两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冉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招待所402房间内,张某某趁冉某某在浴室洗澡之机,盗窃其放在房间内的华为牌NOVA4型手机1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张某某身上查获被盗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张某某家人代为上缴张某某盗窃的华为牌NOVA4型手机1部。公安民警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冉某某。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牌NOVA4型手机1部价格为人民币2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3.查获的被盗手机等物品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冉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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