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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74********,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单元**楼,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年因脱逃罪被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7年7月10日被假释;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01年4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1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西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于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多次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盗窃多个公司内的电脑CPU、内存条、手机、玉石等财物。后将涉案物品卖给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82580元。

1、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中原广告产业园3号楼13楼的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电脑CPU AMD FX--8300(1个)、I5--4570(3个)、I3--4170(1个)、I5--7400(7个)、I5—4430(2个)及内存条拆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2060元。

2、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电脑CPU I5-4590(33个)、I5-7500(17个)、I5-8400(11个)、I5-9400(14个)拆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4090元。

3、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1号楼7楼709室河南佰久隆商贸有限公司,将该公司26部OPPO R9手机及电脑CPU I7-4750、intel-Q8300、intel-Q8400拆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430元。

4、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1号楼7楼706 706室的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将公司内的一套化妆品及电脑CPU I5-7500(2个)拆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490元。

5、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位于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泾河路王屋路大学科技园15号楼D座的公司人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电脑CPU I7-7700(4个)、I7-8700(26个)、I5-3470(2个)、I5-8500(3个)、I5-7500(1个)、E3-1230V5(7个)、E3-1230V3(2个)、E3-1231V3(2个)、内存条、硬盘拆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5510元。

2020年1月7日,民警在河南省安阳市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微信截图、德邦快递单等;2.被害人巴某、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 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7.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  锋

检察官助理:李  彬

书  记  员:卢永幸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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