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5********,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航兴路跨晴空明渠桥,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钢丝钳将桥梁防护栏拆下并用电动三轮车拉走,以此方式盗取防护栏9个。
2019年10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航空港实验区苑陵路跨晴空明渠桥,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钢丝钳将桥梁防护栏拆下并用电动三轮车拉走,以此方式盗取防护栏14个。
2019年10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航空港实验区苑陵路跨晴空明渠桥,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钢丝钳将桥梁防护栏拆下并用电动三轮车拉走,以此方式盗取防护栏15个。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护栏每个价值14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
(2)中国建筑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4)废品收购站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
(5)防护栏购买发票、发还清单、防护栏定位器活动轨迹截图;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户 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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