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邹某市**街道**村**号,现住邹某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8日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会所盗窃被害人夏某某脚手架一副。

2、2019年10月12日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气门饰盖、压缩机支架各一个。

3、2019年10月15日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发电机皮带轮、离合器片、离合器压盘各一个。

4、2019年10月份左右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飞轮一个。

经邹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气门饰盖、压缩机支架、发电机皮带轮、离合器片、离合器压盘、飞轮价格共计3525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店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钟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夏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董  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