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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号,无业。2019年7月6因涉嫌盗窃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老年公寓工作时,趁郭某甲睡觉之际将其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1万余元、身份证、工资卡、医保卡等财物。

二、2019年6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郭某乙经营的苗圃工作时,趁无人之际将一辆金彭牌油电混合三轮车盗走。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6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电动三轮车收据、强保卡、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物品价格的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郭某甲辨认出张某某、张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苗圃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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