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224281995********,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住漳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服刑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孔某某停放在通渭县城**街“******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欧卡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当日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位于通渭县城“****”小区东侧收购废品的张某甲。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被依法扣押并已返还失主。经通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本次涉嫌的犯罪为判后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武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服刑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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