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3月1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出生地台安县新台镇**村**组,现住台安县金帝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台安县百利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甲家中维修沙发,借去卫生间之机,将刘某甲放在卫生间梳妆台抽屉中的西普尼牌手表盗走,离开时将手表放在该楼单元门前的彩钢房顶处。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6111元。案发后,手表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返还被害人。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手表照片、信誉凭证及鉴定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手表提取过程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媛
检察官助理:张园园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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