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路过赤水市**镇**市场,见被害人王某某家阳台上晾着一条女士内裤,被告人张某某遂想盗窃女性私密物品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理。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赤水市**镇**市场**栋**单元**室的家外,并翻到被害人王某某家客厅外平台上,用扫帚棒将被害人王某某晾在阳台上的一条女式内裤盗窃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得的女式内裤扔在王某某家楼下的垃圾桶内后离开。
2.2020年5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再次来到赤水市**镇**市场,见被害人王某某家阳台上晾着女士内衣内裤。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经过观察确认被害人王某某离开家后,被告人张某某遂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件红色女式胸罩、一件黑色女式胸罩、一条绿色女式内裤、一条黄色女式内裤盗走。
2020年5月25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女式胸罩两件、女式内裤三条,共计价值约为人民币155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女士胸罩、绿色女士内裤;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光碟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罗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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