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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 1992年1月 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于2009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 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余某某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下坝路77号茅台镇散酒门面内,盗窃该店10条香烟,每条10盒装,其中3条为白色贵烟牌陈皮爆珠(跨越)香烟,3条贵烟香烟(硬遵),4条贵烟牌香烟(喜贵),后以人民币1100元卖给他人。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4条贵烟牌香烟(喜贵),认定单价140元,共计560元, 5条贵烟牌香烟陈皮爆珠(跨越),认定单价230元,共计1150元,3条贵烟牌香烟(硬遵),认定单价245元,共计735元。结合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98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尿检报告书、抓获经过、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收条、和解书、谅解书

2.现场辨认笔录

3.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联系电话1598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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