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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4********,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12月18日被原毕节县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家放在屋内的三块腊肉偷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腊肉价值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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