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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镇花园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3日凌晨、2020年4月23日凌晨两次驾驶贵DZ****号皮卡车至德江县共和镇老客运站内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德江县共和镇供电所的铝质电线盗走,两次分别盗得990斤、825斤,后将盗窃所得铝质电线卖给德江县黄木丫加油站对面梁某甲、梁某乙兄弟经营的梁氏废旧回收点,非法获利3168元、264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凌晨、2020年5月3日凌晨、2020年5月10日凌晨三次驾驶贵DZ****号皮卡车至思南县**镇**村**组**房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张某甲堆放在出租房外的铝质电线盗走,三次分别盗得1531.25斤、1150斤、1000斤,后将盗窃所得铝质电线在思南县塘头镇花盆村大石板组公路边卖给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高家洞村从事废品回收的罗某某,非法获利4900元、3680元、3200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5月16日凌晨驾驶贵DZ****号皮卡车至德江县**镇**队闲置办公楼门口,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张某乙886.8斤铝质电线盗走,后将盗窃所得铝质电线卖到德江县黄木丫加油站对面梁某甲、梁某乙兄弟经营的梁氏废旧回收点,非法获利2838元。

经铜仁**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6383.05斤铝质电线价值25532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德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查询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彭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有限公司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的同步讯问视频、天网工程思南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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