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街道**村**组,住仁某某**街道**号区。2015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路过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符阳路老社保局旁时,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黑色嘉吉牌两轮男士摩托车盗走准备自己使用,后因害怕被发现便将摩托车扔在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垃圾处理站旁。黄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向仁某某公安局报案,在公安民警的帮助下,黄某某于同月18日在东门社区垃圾处理站找回了被盗的摩托车。
2020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开展流动人口登记核查工作时,发现前科人员张某某神情可疑,经过盘问,张某某主动交代了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经仁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5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被盗摩托车图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公安民警开展流动人口登记核查工作发现张某某神情可疑而对其进行盘问时,张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具有刑事前科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重点考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舒
检察官助理 胥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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