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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群众,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林芝市巴宜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林芝市体育馆附近发现一辆未拔掉钥匙的红色金箭牌电动车,遂心生歹意,将盗来的电动车骑到林芝市**市场十字路口处绕了几圈后,将电动车驶入并停放其住所处。几天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不让失主认出电动车,便将盗来的电动车牌照及挡泥板卸下,藏匿于住所卫生间顶棚。被盗红色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经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巴宜发改[2020]228号价格合计为:2114.1元(贰仟壹佰壹拾肆元壹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三面照、户籍证明、前科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申请、领条、发还清单、认错书、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敏

检察官助理:关琛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326;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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