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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乡**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村。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与丈八二路交汇处,盗窃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雷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格为733元),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销赃,车辆未追回。

2.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三路旗远锦悦小区北侧停车场附近,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玫瑰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533元),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销赃,车辆未追回。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合格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焦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日

检察官:李婷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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