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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82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组,2016年5月30日因盗窃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1日因偷开他人车辆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逃)在蒲城县城关镇北环路凤凰城小区北门,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轿车内的2000元现金和一条价值530元的南京雨花石香烟盗走,所得赃款赃物被二人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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